1.国家气象局是什么级别的单位

2.我想请你帮忙找到重庆市的气象辐射数据。

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

4.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重庆气象政务管理信息系统_重庆市气象资料

气象系统没有地方编制

气象系统是垂直管理的,每一级都不受地方限制

同时又是直属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是没有地方编制的

所有的编制都归中国气象局

气象系统的工资普遍来讲都不差

在机关事业单位里都可以排在中等水平

国家气象局是什么级别的单位

简介:重庆市气象局组建于19年10月,12月27日正式挂牌。直接管理34个区县气象局(站),截止2007年11月,全市气象职工总数1206人,其中在职职工763人,离退休职工443人。全市气象部门目前有正研级高级工程师4人,副研级高级工程师44人,工程师272人。

我想请你帮忙找到重庆市的气象辐射数据。

副省部级干部。

中国气象局是中国国家级别的气象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

省部级副职:

1、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2、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吉林省副、重庆市)、省委常委、政协副、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

4、各副省级市正职干部(如南京市)。

5、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区长)。

中国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气象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参与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指导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国家重大突发公共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重大活动、突发公共气象保障工作;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和重大气象保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对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的气象服务;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三)对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国陆地、江河湖泊及海上气象观测、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订气象信息集、传输、加工的质量评价方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和质量监督、气象计量监督,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四)管理全国陆地、江河湖泊及海上气象情报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论证并审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五)组织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组织气候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

(六)组织指导气象部门的科技体制改革、组织气象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协调气象科技开发、技术合作和技术推广;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意识。

(七)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开展与外国(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八)统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工作;以中国气象局为主管理省级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建设;指导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九)协助地方人民指导地方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

有很多方式可以查询下载:

1.中国气象局

2.国家气候中心

3.羲和能源大数据平台

4.中国天气网

5.世界气象组织

6.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

7.欧洲中期天气预报中心

查询步骤也分享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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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干旱、大风、雷电、冰雹、高温、低温、连阴雨、大雾、大雪、寒潮、霜冻等造成的灾害。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对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综合减灾的原则,坚持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处置、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协助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国土房管、林业、城乡建设、交通、环保、安监、消防、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教育、通信等部门和应急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科技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和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趋势的分析预测和防御工作现状;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防御布局;

(四)防御重点工程建设以及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安排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传输。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中,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除外。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自治县、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防雷中心履行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防雷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

(二)承担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三)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防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负责从事除建筑工程防雷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土地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七条 受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电力部门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等高电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市防雷中心的指导、监督。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第九条 市防雷中心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报工作。第十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和防雷设施、防雷抗静电设施检测以及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从事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设施自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报建设、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无证设计防雷工程。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的气候背景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质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须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其他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防雷工程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第十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防雷工程审核不合格的,城市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